1.根据财综[2012]97号文件规定,免征户口簿工本费(不含丢失、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)及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(不含丢失、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)。
2.如果因丢失、损坏需要补办户口簿,根据福建省物委、财政厅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闽价[1997]费字218号文件规定:居民户口簿6.00元/本,集体户口簿40.00元/本。
3.如果因丢失、损坏和过期失效需要补办/重办户口迁移证、准迁证,根据福建省物委、财政厅闽价[1994]费字269号文件规定:户口准迁证3.00元/证,户口迁移证3.00元/证。